明朝,乡试的程序和规定(2 / 2)
参加乡试考生的资格,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布的科举成式规定,凡已学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县学诸生,尚未取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低级官员,只要有关部门考核其人“资质敦厚,文行可称”,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此外,明代科举考试也间或允许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场文字的童生,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考试,这些尚未入学的童生,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二月规定,允许宗室子弟以儒士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以获得出身资格,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行。至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子弟才真正参加了科举考试,并有一些人取得了进士的资格。
洪武年间规定,各地儒学训导、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母丧的各类人物不允参加科举考试。
由于参加科举考试乡试的读书人很多,明英宗正统九年(1444年)规定,所有应试人员都须参加预试,由提学官考选,合格的方准参加乡试。这种由提学官主持的预试,又称为郡试或小考。此后,凡应乡试的人,都需经提学官会同地方官、教官考选。只有优等生员才有资格参加乡试。
(2)应试准备
考生在入考场之前,要自己准备好试卷、笔砚等物。每场需草卷、正卷纸各十二幅,卷首要书写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贯、三代姓名和本经(即考生在学时所专习的一经,为《诗》、《书》、《礼》、《易》、《春秋》之一),南、北两直隶考生要到京府,各行省考生要到各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写于缝上用印钤记,并将印卷官姓名用长条印印于卷尾,然后还给考生本人。
在开考前两天,还要对考场进行编号,写明某行某号系某处考生某人号舍,并在号舍外张贴考生姓名,揭榜晓示诸人。
(3)应试的艰辛
乡试开始之日,即八月九日,参加乡试的考生要提前到达考场外,准备黎明时入场。按规定,考生除允许携带已印好的草卷、正卷及笔砚外,片纸只字不许带入,因此考生入场时受到严格的搜身。明末人艾南英在《天佣子文集》中,以自身的经历讲述了应试之苦,他说:考试入场前,考生们解开衣裳,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拿着衣袜,排着队站在甬道里,听候点名,依次走到督学的面前。每一位考生由两名搜检军搜身,从头到脚,仔细搜查,往往需几个时辰才能搜完。此时,考生自腰际以下都冻僵了,几乎不知道自己身体发肤之所在了。这种搜身,没有一点礼待士人的样子了。
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号舍的编号每人一间号舍,号舍外有一名军丁看守,禁止讲问、冒名顶替。考生在黄昏时要交卷,如仍未完成,发给三只蜡烛,烛灭后即扶出场外。
如果发现考生作弊,按规定予以很重的惩罚。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在考生点名进场时,要严行搜检,入舍后详加伺察,如发现考生怀挟文字、越舍与他人交换答卷等违法行为,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然后斥革为民。
对此,明末人沈德符指出:“科场之禁,在唐宋甚宽,如挟策者,亦止扶出,不锢其再试也。本朝此禁甚严,至三木囊头(即枷号),斥为编民,然仅行之乡试耳。”这清楚地表明了明代乡试禁令是十分严厉的,远远地超过了唐、宋。
4.阅卷与录取
阅卷与录取是乡试的最后一个环节,对考生来讲,这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考生答完卷后,经过弥封、誊录、对读等程序后,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并确定录取与否。
(1)草率的阅卷
考生的试卷经弥封、誊录、对读后,形成朱卷,考官对朱卷进行评阅。
一般说来,试卷首先由同考官评阅一遍,选择其中优秀的答卷交给主考官复阅,最后决定去取。由于参加乡试的考生人数很多,考试试题也很多,考生三场答卷堆积在一起,数量也十分庞大了。但阅卷官仅主考官与同考官共六人,试卷又限定在十天左右阅完。这就造成阅卷的仓促突击,敷衍塞责,而无法认真评阅比较。
明代乡试阅卷,逐步形成只注重首场试卷,尤其重视首场的“四书”义。只要首场所作“四书”义的卷子被取中,考官对其他几场的卷子,便不认真审阅了,即使其他几场所答之卷“苟简滥劣,至于全无典故,不知平仄者,1亦皆中式”。当然,这种只重首场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完全出于考官有意保护首场取中的考生最终被录取,也是由于考卷太多,根本无法对所有答卷进行严格认真评阅的缘故。
(2)录取名额
关于乡试录取的额数,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直隶府、州、县录取举人一百人,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乡试录取举人四十名,广东、广西录取举人各二十五人。但同时规定,如果人才过多,可以突破限额,多录取举人;如果人才过少,也可以低于录取额数。这一规定仅实行了三年,不久科举考试就停废了。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科举成式,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制,只要中式(即合格)即可充贡京师,参加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施行于洪武、建文、永乐三朝,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制了乡试录取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录取八十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录取五十名,江西省五十名,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全国各行省乡试共录取举人五百五十名。
此后,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尤其是正统二年(1437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乡试录取额增加很大。至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全国各行省乡试录取额数分别为:南、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浙江、福建、湖广各九十人,江西九十五人,河南八十人,山东、广东各七十五人,陕西、山西各六十五人,广西五十五人,云南四十五人,贵州三十人。这比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规定的录取名额几乎多了一倍。
从乡试录取数量的地区分布来看,南、北两京普遍高于其他行省,这反映了南、北两京作为明代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就全国其他行省的情况看,南方地区录取数额普遍高于北方地区,反映了南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达,文化教育也相对发达的事实;北方及云南、贵州、广西等边远地区录取较少,反映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落后,社会经济欠发达,文化教育也不发达的历史事实。
(3)录取率
关于乡试的录取率,由于统计资料不全,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这里仅举数例,以粗略推知乡试的录取率。洪武三年(1370年)应天府乡试,共有一百三十二人参加考试,“所选者过半焉”,录取率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此时,明朝新立不久,朝廷亟需庞大的官僚队伍,而愿意应试、任官的读书人较少,因此造成了录取率很高的暂时现象。此后,随着明朝的稳定,应试的人越来越多,录取率则越来越低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应天府乡试,考生共八百人,取中举人八十八名,录取率为百分之十一。建文元年(1399年)应天府乡试,参试考生一千五百人,录取二百十四人,录取率为百分之十四。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顺天府乡试,参试考生共二千三百人,按朝廷限额取中一百三十五人,录取率为百分之五强。此后,参加乡试的考生日益增多,乡试录取率也随之下降,中举也越来越困难了。
(4)举人资格
当乡试录取工作完后,要将取中的人排定名次,张榜公布。凡榜上有名的,就取得了举人资格,夺魁的被称为“解元”。
对于所有被录取的举人来说,他们已成为士绅阶层中的一员,享有士绅阶层的特权,如免役等。明朝末年,乡试中举已成为一件十分光彩、威风的事情。乡试发榜后,报信人手持短棍前往中举之家报喜,并从大门打起,将厅堂窗户全部打烂了,叫做“改换门庭”。工匠们紧随其后,顿时将一切修整一新。
举人也取得了入仕资格。明初,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以后,进士受到重视,举人出身往往被人轻视。因此,举人们不满足于已取得的资格,还要参加次年举行的会试,以便取得进士的身份。即使考不中进士,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如果不愿意在国子监读书,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即可由吏部授官,只是仅授以小京职,或府佐及州、县正官,或地方儒学教官,品级和地位都较低。
作为乡试的尾声,在乡试发榜后,还要举行“鹿鸣宴”,一方面对考中的举人表示祝贺,一方面酬谢参与考试的有关官员。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宴会期间要表演“魁星舞”,并歌唱《鹿鸣》诗以助兴。但是与宴的举人们并不能陶醉于美妙的歌舞之中,而是盼望着在次年二月的会试中夺魁,以博取更高的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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