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千三百二五章 博斯曼法案(1 / 2)
说实在的,这么一个东东吧……是有点潜规则的意思。本身不管按照哪国的法律来说,这么一个提议不要互相挖角的行为呢,那都是违法的!因为这就等于是私下里阻碍了员工自由流动的可能!本来苹果的工程师可以跳槽来贾鸿渐这边获得更好的待遇的,凭什么不让人家跳槽啊?凭什么就不让贾鸿渐录取他们啊?是这个道理吧?本来在欧洲足坛,90年代的时候就已经破除了不能自由转会的规定了,这玩意儿就叫做“博斯曼法案”。本来在“博斯曼法案”之前,足球运动员在欧洲那就是不能跟一般劳动者一样的合同到期之后跳槽!
这玩意儿当时很多俱乐部的说法,那就是跟很多特殊行业一样——比如说是民航业的飞机驾驶员,这飞机驾驶员你要合同到期直接跳槽那航空公司要骂娘的!因为这驾驶员不是自己生来就会驾驶飞机的,很多时候都是需要航空公司花钱培训之后才会驾驶飞机的!哪怕是军方飞行员退役了过来驾驶民航客机,但是军方飞机技术要求什么的跟民航客机不一样啊!哪怕心里素质强大,这是不是也要有一个岗前培训?是不是也要熟悉自己所要驾驶的飞机?是不是也要补习英语特别是在准备飞国际航线的时候?这些东东不都是人家公司出钱培训的么?到时候履行个几年合同就走{人?人家公司前期培养砸下去的钱还没赚回来呢好呗!同样,欧洲足球俱乐部还说很多队员都是他们从七八岁开始培训。一直培训到二十出头了,这十几年的时间这队员的所有技能都是他们俱乐部培训出来的,结果合同旅行个三年就想走人?想什么呢!
但是一般人可能听了还觉得不对呢——你不愿意让人家走人就签终身合同啊,或者叫不定期合同,让人家一辈子在这里干活啊!像是航空业的飞行员签署的都是2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或者干脆就是终身合同,只要身体条件什么的还符合要求能够继续飞,就必须履行合同。你公司或者俱乐部跟人家签署合同本来就签几年,人家到期了要走这不是正常的么?对,但是全世界足球行业跟队员签合同,最长最长只能签署5年合约!人家想签署20年的都不行啊!而且本来欧洲俱乐部也没说一定不让走。他们的意思是合同到期了走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之前对球员投入了大量的配前期培训费用,这需要还给我们吧?于是意思就是,哪怕球员的合同到期了,也不能直接拍拍屁股走人。也是要有新东家来跟老东家谈转会。必须给转会费才可以让球员走人的!而且这转会费的谈判。一定是要老东家满意才行!
本来听起来这玩意儿好像是合情合理,毕竟俱乐部也投入了。但是问题在于很多成年才转入进来的球员咋办?人家不是在这俱乐部受训的,过来签了一年合同。也没怎么打比赛,结果合同到期了要走还不能走了?这不是扯呢么?就像是“博斯曼法案”的博斯曼就是这么一个人——人家从10岁开始加入了比利时的豪强俱乐部标准列日的梯队,但是到了24了,发现自己实力真不够,真没办法在标准列日里面打上比赛,于是转会到了同城的小球队rfc列日,签署了两年合同,月薪2500美元。
结果两年合同之后,这rfc列日不知道是资金紧缺还是怎么,就要削减这博斯曼60%的工钱。博斯曼哪儿干啊?于是就联系下家,而且还联系到了一家法国敦刻尔克的足球俱乐部愿意接纳他。可是谁知道这rfc列日却不干人事儿,这博斯曼又不是rfc列日培养的,凭什么这rfc列日还要一笔转会费?而且转会费还要的挺高,弄得敦刻尔克这么一个俱乐部根本给不起!原来这列日俱乐部不想放走博斯曼,所以故意开了天价的转会费!然后博斯曼就被逼着要跟俱乐部签合同,人家俱乐部还说了,不续约不仅不能转会,因为没合同还就没工资,这就等于是被封杀!
到了这么一个时候,博斯曼也不服软,反而是杀红了眼的就找了律师起诉了这么一个列日俱乐部、比利时足协以及欧足联。说是违反了之前欧共体内部的一个条约,也就是宣布欧共体内部国家成员是可以自由在其内部任何国家工作和居住的这么一个条约。然后比利时的当地法院还真就判了博斯曼赢了!本来这时候才是90年的11月,本来离开始起诉才3个月而已。这博斯曼也可以在小俱乐部踢球赚钱,可是问题在于这博斯曼打赢了官司之后,很快下家的俱乐部也反映过来不对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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