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章 外层空间(1 / 2)
林枫本身处于的空间对于自己来说是一个无法超越和摆脱的地方,只有随着自己的能力提升才有机会摆脱这个束缚自己的空间,但是能力的提升也意味着自己的能力会被外神发现。
空间是层位上的存在,时间的改变类似于bugg的才能在,这种改变只能在当前空间进行,但是空间是多层次的,除了林枫本身所在的空间之外,还有外层空间的存在,而外层空间就是林枫的时间的力量也无法涉及的存在。
外层空间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是人类无法涉及的地方,也是人类与外神之间的最后一道隔层。
外层空间,亦称外太空、宇宙空间,简称空间、外空或太空,指的是地球大气层及其他天体之外的虚空区域。
与真空有所不同的是,外层空间含有密度很低的物质,以等离子态的氢为主。其中还有电磁辐射、磁场等。理论上,外层空间可能还包含暗物质和暗能量。
关于领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划分问题,历来有两种对立的主张。1“空间论”,主张以空间的某种高度来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限,以确定两种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范围。2“功能论”,认为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应受航空法的管辖;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没有划分领空和外层空间的必要。就“空间论”而言,关于确定外层空间的下部界限大致又有以下几种意见:1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高度为限,即离地面30~40公里;2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依据来划分界限。由于从地球表面至数万公里高度都有空气,因而出现以几十、几百、几千公里为界的不同主张,甚至有人认为凡发现有空气的地方均为空气空间,应属领空范围;3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100~110公里)为外层空间的最低界限。
上述条约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对外层空间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它们包括:外空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将外空和天体据为己有;探测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际法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人造卫星或航天器放置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层空间;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及其所载的人员具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对紧急降落的宇航员应给以一切可能的协助,尽力予以营救和送回发射国,发现的外空物体应予归还;发射国为其外空物体对地面上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发射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将所发射的外空物体和有关情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应进行合作和互助;在外空进行活动时,应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从事外层空间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月球和其他天体应限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财产;公平分配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对探索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等等。
虽然人类暂时性的用一些混淆的说话蒙蔽了人类的百姓,但是外神的存在已经是无法遮挡的事实,在人类发展的脚步上总会遇到外神的踪影,当人类免除自身的原因而去寻找外神的存在之外,那个时候就是人类毁灭的时候。
末世之中,林枫得到时间之力只是初步的力量,这种力量在不断的强化和增长,时间的力量是无穷的,明白了时间的定义并且在内心真的明白什么时时间,才能真正的掌握时间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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