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七章 五岳真形止干戈(五)(1 / 2)
那尸弃大梵天王于二神将再遭加持之前,连番手段齐施,不过十余息便已将其余与之缠斗的二神将一一轰至粉碎,随即便遭得智舜和尚之召请,
科曰:若淫心起时,如逢猛虎想,如见毒蛇想,似见国王想,如为贼发逢主司想,如坐在宅,被火四发遭烧想,如乘船渡海、船漏欲没想。作此六心,淫无起处。
科曰:共居观舍、堂殿、园林、田地三宝众,殿属天尊,堂属道士。若其营造,尊卑有等,其私房是道士自造,广狭等级,出自己身,生前由身处分。若死后而无付嘱,从众施为。若白衣童子自所营造,得度之后配别处者,亦听许自己处分,唯地属三宝,不得改动。若大众先有别约,例不犯也。
科曰:诸初入道,戒行未全,依倚村坊,不住观舍,上无尊德可畏,下多狡猾为朋,诱引儿女,同床坐起,歌笑嬉戏,饮酒食肉。俗人见之,通生秽慢,乃谓名德,俱应若斯。如此之类,是灭道法,破他信敬。尊德访察,依科与罪,设不能治,国王有法也。
科曰:若出家之人,将三宝之物,赠遗官人豪势,求所润己,翻令俗人,生希望心,纵能兴建,不如静坐,缘此受犯,准盗物论也。
科曰:出家之人,清堂虚室,糁既甚,有十恶累:一则广占荒野,别畜田宅;二则种植园林,自求地利;三则出入贮积丝绵谷帛;四则畜贩奴婢;五则爱养六畜;六则贪聚八珍;七则好乐玩物;八则雕饰帐帷;九则衣着奇异;十则财宝弥勤。此之十事於身,不得为清虚,得之在身为患累。若有此者,妨向道心,碍净解慧。
科曰:若有人来乞索,是因三宝赴斋,传度讲诵,转经受施。但是因三宝得者,准明真科,依十二折传处分。若是此外所得,听出意布施济惠,仍不得以不净取,以为不净施,皆抱枉法得罪也。
科曰:若诸弟子,恒惧天寒、时乱、饥荒等事,贮积丝绵、帛布、五谷,以备时急惠施者,不禁也。
科曰:若有人将器仗、禽兽、非法之物,以惠施者,并不合受也。
科曰:若有人将使人婢奴以供给者,悉不合受。其使人能斋菜持戒者,受也。
科曰:出家人房舍,与俗人儿女邻并者,夜宿各须闭户。不闭户,犯律也。
科曰:出家之人,宁受偷钟盗像之罪,不言说他家阴私秽恶之事也。
科曰:若野地中得藏,还与国王;若藏中有券,铭记云是经像堂殿之物,得者为造经像堂殿,依其铭记,处分施造,不须白王。若不尔,犯十恶律。如路次野中拾得之物,捉取其物,依摽膀得主分付。如不得主,入常任也。
科曰:出家之人,外行游见斗打、不孝父母、不顺兄弟、为偷行盗、军兵相杀之事,皆须归观,香汤洗浴,入靖思微。不尔,犯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