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2章 三百万石霸主(一)(1 / 2)

加入书签

成为一个有底蕴的霸主家族,除了具备稳固的家臣结构、坚定良好的统治机构以及丰厚的人才储备外,还需要在统治体系内形成良好的社会、农业、工业以及商业基础。

经过十数年的坚定展,以及政良刻意的资源的倾斜扶持,在罗氏家的肥前国、筑后国、筑前国、肥后国、壹岐岛这些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农业、工业以及商业基础了,至于罗氏家的其他地区,也因为逐渐受到这些地区的辐射影响,逐渐跟上了这些地区展步伐,从而令罗氏家的统治加一体化。

在社会基础方面,随着罗氏家独有的《罗氏氏法度》逐渐深入人心,并且逐渐与罗氏家统治体系融合起来,促使罗氏家领地中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

《罗氏氏法度》开篇先明确该法度将作为罗氏家所有领地的唯一法度,实际上它已经是罗氏家统治体系的最底层根基了。法度正文第一篇是关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条令,主要有三个内容:

一、领地中所有土地、树木、河流等资源都属于罗氏家所有,罗氏家将土地等资源租借给领民使用。每户领民必须详细登记土地等资源的情况,定期交税。土地等资源可以指定亲属继承,若无人继承则收归领地所有。

二、土地等资源未经罗氏家内政阁批准,不允许买卖交换。

三、在未曾得到罗氏家内政阁批准前,每户最多只允许拥有田地五反(1反=1o亩),林地、山地二反。

四、领民分户以后。每户领地只能由家中一子或一女继承。其他儿子或女儿将由罗氏家内政阁在其他地区另外分配田地等资源。(主要目的是避免领民家族过于集中。同时也是利于分散那些现实中人数众多的家族的势力。)

这些关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法度。实际上等于将所有的自然资源都收归到罗氏家手中了,这样的情况下,是跟这个时代的社会背景相违背的,一般情况下必然会遇到阻碍,但由于当初罗氏家起家之时,罗氏家领地上基本上都是一些本来就没有土地的流民、秽民,或者是拥有少量田地的农民,没有任何豪族势力。所以推行起的时候就没有任何阻力了。

日后,随着领地的不断扩展,对于一般的敌对豪族,罗氏家所采取的基本都是灭族(男丁砍杀,女眷分散赏赐或迁移定居)的打击方式,直至罗氏家从一个小豪族成为了一个强大的大名,这个时候,罗氏家的实力已经足够强大,完全无需顾忌这个问题了。而领地中的领民也已经适应了罗氏家这种法度,甚至为了保护手中的田地。他们还会主动站在罗氏家这边,来对付那些敌对势力。当然。执行这条条令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自己领地日后出现新的土豪。对于自己一方的家臣,为了避免出现内部隐患,政良也进行了适当的迁就,对家臣们也实行有限制的分封制度。

法度正文第二篇是关于领民身份以及农税的条令,主要有两个内容:

一、领地民众主要有三种身份:领民、劳役、奴隶。

一级领民,农税为八公二农;

二级领民,农税为七公三农;

三级领民,农税为六公四农;

四级领民,农税为五公五农;

五级领民,农税为四公六农。

劳役:原领地领民违反领地法度,将被贬为劳役,按照违反程度执行一定年度的长期徭役,徭役执行期间没有任何报酬。徭役期限满后,可恢复原领民身份。

奴隶:敌方被俘人员,按照对领地危害程度执行一定年度的长期徭役,徭役执行期间没有任何报酬。徭役期限满后,可成为一级领民身份。

二、领民身份提高说明:

一级领民:自领民定居领地之日起,即为一级领民。

二级领民:一级领民在领地定居满一年后,则自动转为二级领民;一级领民定居领地一年内将自家六岁以上十四岁以下亲属送往领地学堂,并保证学童按时参加学堂组织的学习,则自动转为二级领民。

三级领民:领民在领地定居满三年后,则自动转为三级领民;同时,不管定居年限以及领民原本等级,所有领民,每户中只要有人成为罗氏家的常备士兵,则自动转为三级领民;而且,对领地作出贡献,也可以由罗氏家亲自授予三级领民身份。

四级领民:领民在领地定居满十年后,则自动转为四级领民;所有领民,每户中只要有人成为罗氏家的武士或者罗氏家各机构家臣,则自动转为四级领民。同时,对领地作出重大贡献,可由罗氏家亲自授予四级领民。

五级领民:领民在领地定居满二十年后,则自动转为五级领民;对领地作出重大贡献,可由罗氏家亲自授予五级领民。

按照法度,一个普通的领民,定居领地第一年农税是八公二农,第二年是七公三农,第四年是六公四农,第十一年是五公五农,第二十一年是四公六民。看上去,这样的农税制度似乎有点苛刻,但是实际上此时战国的许多地区的豪族们的农税都是八公二农的(今川家实行的是六公四农的农税,但已经被领民称赞为仁慈的领主了),甚至还有令到领民无饭可吃的情况出现,所以这种阶梯式的农税制度已经很不错了,毕竟罗氏家需要展,就需要更多的资源,更何况这些农税最后还是通过各种以以工代赈的方式返还给了领民的。

而经过这么多年的展,最先被罗氏家控制的肥前国、肥后国、筑后国、筑前国西部地区、壹岐岛这些区域的领民平均农税已经是五公五农了,至于稍为迟了点被罗氏家所控制的丰前国、丰后国以及筑前国东部地区。这些地区的领民的农税此时普遍都是七公三农或者是六公四农了。政良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罗氏家领地内所有领民都是五公五农的农税。

在上述的法度中。为了鼓励领民积极参与领地的学堂以及军事力量,相应增加了一些优惠条令;至于这几条法度公平性问题,实际上,上述的法度是无法照顾到那些家里孩子处于幼年,甚至没有孩子,更没有青壮男丁的家庭的,可以说这些才是最弱势的群体,如何保障这些家庭。接下来的一篇法度中有相应说明。

法度正文第三篇是关于领地徭役的条令,主要有五个内容:

一、取消领地中除农税、商税外的所有税赋。

二、领民只在领地组织下才参加徭役,徭役期间饭食由领地统一配给,领地按照劳动量给予合理报酬(报酬主要以粮食以及罗氏家自制钱币为主)。

三、家中困难领民可以到领地指定地点申领救济,核实后,领地将按最低配给每月给予救济,最长救济时间为一年,可重复申领。

四、缺少农具领民可以到领地指定地点租借,租借最长时间为七天。

五、救济以及租借偿还方式:

直接使用粮食或者钱币偿还;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