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零和博弈——彼之所得,我之所失(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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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零和博弈——彼之所得,我之所失

2018-04-15 作者: 孙科炎;董晓孝

第五节 零和博弈——彼之所得,我之所失

资本市场上,钱不会贸然增加也不会突然消失,只是从一个人的手转到另一个人的手,这就好比赌博场上你赢得的钱是来自于我输的钱,即“彼之所得必为我之所失,得失相加只能得零”。类似的,在商贸场上,也同样存在着“竞争者此长彼消,胜者之所得加败者之所失等于零”的现象。

这就是经济学中著名的“零和博弈”。所谓零和,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双方博弈,一方得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吃亏;一方得益多少,另一方就吃亏多少。我们之所以称它为“零和”,是因为胜负双方的“得”与“失”相加起来,其总数和等于零。在这场零和博弈中,双方不存在合作的机会。

因此,零和博弈属于非合作博弈,它又称为“零和游戏”,具体指的是在双方博弈中,一方所得的收益,必然是建立在另一方的损失上,也就是“彼之所得,我之所失”,并且各博弈方得益之和为零。

以两个人打扑克为例,在这个游戏中,游戏者有输有赢,游戏参与各方的得失总和为零。通常情况下,博弈双方中总有一方是赢的,而另一方是输的。假设打扑克赢的一方计为1分,而输的一方计为-1分,那么,每打一次扑克双方就相当于进行一次博弈,这2人的得分之和为:1+(-1)=0.

可见,在零和博弈中,双方肯定有输赢,并且一方输则另一方必定赢。原因在于零和博弈中各方输赢之和为“零”。

形象地说,零和博弈是“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的经济学工具,其结果往往是一方吞噬另一方,一方的利益所得恰好是另一方的利益所失,而整个社会的利益并没有因此增加一分。基于这个原因,博弈双方或竞争双方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实现“损人利己”——用伤害别人来换取自己的幸福。

然而,事实并不如博弈各方所愿。由于经济学中假设人都是自利理性的,在零和博弈中,各博弈方进行决策都是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因而结果往往是既不能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也不能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成者王败者寇,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思想。在这场“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博弈中,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双方会竭尽自己的所能、想尽各种办法,甚至不择手段来获取最后的胜利。

通常,这种博弈的结果是:成功一方成为“王”,拥有一切;而失败一方则沦为“寇”,失去所有。从这一角度来说,就是“成者为王”的辉煌,建立在“败者为寇”的痛苦之上。

但是,如果换个角度,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个博弈过程中,由于双方都从利己出发,彼此消耗过多,各方元气大伤,再加上博弈成败的总和为零,因此,实际上这种“成王败寇”的模式并没有实现博弈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没有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

零和博弈也同样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对外贸易领域。一国与另一国进行贸易的基础是合作。当然,合作中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博弈各方为使本国利益最大化,暗自较起劲来,互设贸易壁垒——你不让我们产品出口到你们国家,你们国家的产品也别想出口到我们国家。这种表面上看似公平制裁的方式,其实并不利于共同利益的改善,两个国家都不吃亏,但利益相加却为零。

所以,贸易壁垒的结果往往是“双输共输”。例如,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一个国家设置进口壁垒,很可能既无法保护本国的经济发展,还损害了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对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并没有起到正面、积极的作用。这也是WTO(世界贸易组织)提倡自由开放的“大市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源所在。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零和博弈”,遇到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双赢”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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